协会章程
中国金融分析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金融分析协会,英文名称CHINA FINANCIAL ANALYSS INSTITUTE,英文缩写CFAI。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金融业务的市场主体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国际性、行业性学术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对金融行业进行自律规范;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金融行业的正当竞争秩序,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处、业务主管单位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
第七条 本会的网址:www.cfains.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督促会员贯彻国家关于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方针,规范其相关的经营行为;
(二)制定并组织会员签订、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沟通协商金融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建立争议、投诉处理机制和对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的处罚和反馈机制;
(三)协调会员之间、协会及其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主管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四)组织开展行业情况调查,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收集、汇总、分析、定期发布行业基本数据,并提供信息及咨询服务;研究金融行业创新产品和创新行为;
(五)积极收集、整理、研究金融服务领域的风险案例,及时向会员提示相关风险;
(六)制定本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和消费者保护标准,并监督实施,建立行业消费者投诉保护处理机制;
(七)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对从业人员开展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八)发挥行业整体宣传推广功能,普及金融知识,倡导金融普惠、创新的理念;
(九)组织会员业务交流、调解会员纠纷、检查会员业务行为及开展市场研究等职责;
(十)代表中国金融服务组织参与国际交往,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在金融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服务机构;
2.经批准设立的清算机构;
3.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支付机构;
4.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事业单位、金融研究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士;
5.经相关机构批准,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
6.符合本会要求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提交本会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四)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接受本会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支持;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与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本会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制定的行业自律公约,认真履行本会各项决议,支持本会工作;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提供本会履行职责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对上述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10日内向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及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决定本会的名称变更、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处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会员代表由发起人、业务主管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二)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改选时,会员代表名额按照会员类型进行分配,并报主管单位批准,具体分配方法由本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0%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第十九条第(二)和(七)项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员机构法定代表人或理事会员机构指定人选担任。
理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任期内离任,应由所在单位函告本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本会的理事职务,并由本会函告各会员单位。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业务主管单位共同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自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开始,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商业务主管单位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召集,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遵守本会的章程,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向会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六)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审议和颁布行业自律规则,提出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的制、修订建议;
(十二)监督会员遵守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情况,决定对违反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
(十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五)决定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经会长、常务理事会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对理事会负责。
本会设常务理事若干名,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的2/3。
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常务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任期内离任,应由所在单位函告本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本会的常务理事职务,并由本会函告会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制订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报理事会决定;
(四)审议本会内部日常规章制度;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七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责;
(六)承办领导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四节 监 事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若干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本会依照本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和会员履行义务的情况;
(三)监督本会费用管理和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四)监督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履行职务的情况;
(五)根据需要,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提出质询;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
(七)会员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监事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秘书长由中国社团组织的有关规定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副会长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名(第一届副会长由本会筹备组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换届改选的负责人不得低于负责人总数的1/3。
第四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中国国籍,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未曾担任过因违法而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被取缔的非法组织的负责人;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为专职;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领导本会各项重大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六)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以根据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理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四)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向会长提请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辞退;
(五)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国际金融分析协会根据需要可以派代表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第四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5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六节 秘书处
第四十八条 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设专职秘书长一名,经会长提名,由理事会决定聘任。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经会长提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秘书处采取外部聘用、会员派驻等方式配备工作人员。
第七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购买服务和资助;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方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所表述的“以上”、“以内”、“至少”、“不低于”、“最多”、“最高”、“最大”,均包括本数。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